日照康养职业学院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体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二、三年级的专科学生。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均列前10%(含10%),且无不及格、补考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院审核后加盖学院公章。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高水平竞赛中获国家级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资格: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学院的安定团结,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2.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者,当学期不得参加评定;受到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参加评定;
3.考试作弊者;
4.留、降级学生从留、降级时间起一学年之内或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者;
5.恶意欠费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我省总名额和各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生的二、三年级学生。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各班级召开班会,宣读评选通知,做好宣传,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在辅导员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同学在班级内进行民主评议,按照评选比例初步确定候选人。
(三)二级学院对各班级上报的评议结果进行讨论、审核,并将结果在二级学院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结果再次审核,并将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