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康养职业学院
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学院的安定团结,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2.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者,当学期不得参加评定;受到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参加评定;
3.考试作弊者;
4.留、降级学生从留、降级时间起一学年之内或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者;
5.恶意欠费者。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对象为我院二、三年级的学生。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部门确定的我院当年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总人数,提出我院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分配。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各班级召开班会,宣读评选通知,做好宣传,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
(二)在辅导员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同学在班级内进行民主评议,按照评选比例初步确定候选人。
(三)二级学院对各班级上报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在二级学院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结果再次审核,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