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康养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日期:2025-09-01 17:14:57  作者: 来源:  浏览量:0

日照康养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600元,2档3700元,3档48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要求人才培养方案的必修科目(包含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原则上无不及格科目;

(五)申报学生必须是本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国家助学金申请资格: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学院的安定团结,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2.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者,当学期不得参加评定;受到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参加评定;

3.考试作弊者;

4.留、降级学生从留、降级时间起一学年之内或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者;

5.恶意欠费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生资助中心根据上级部门确定的我院当年国家助学金总人数,提出我院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各班级召开班会,宣读评选通知,做好宣传,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

(二)在辅导员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同学在班级内进行民主评议,按照评选比例初步确定候选人。

(三)二级学院对各班级上报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在二级学院 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结果再次审核,并将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按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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