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康养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要点的通知》(鲁学助〔2024〕4号)、鲁财科教17号《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建立健全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科研处、财务资产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重大事项的研讨和决策,全面领导和监督我院学生资助工作。
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院学生资助工作。主要职责:执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联络沟通,统筹指导各二级学院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对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拟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制订学生资助工作方案,统筹开展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勤工助学、服兵役学生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社会资助、资助信息化平台建设、学生资助档案管理等,开发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开展学生资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明确1名辅导员负责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具体组织落实本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主要职责:完成学生工作处下达的学生资助工作任务,各资助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深入了解和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织学生申请认定和资助,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学生资助育人工作,及时解决学生资助工作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等。
第三章 资助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我院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和地方政府下拨经费、社会或个人的捐赠、学院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等。
第七条 学院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学生奖助专项经费。学院每年初编制预算,按照学院学费收入不低于5%的比例足额提取经费,设立学生奖助专项经费,用于全面配套落实学院各资助项目。
第八条 明确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程序。各类资助经费由学生工作处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使用,具体程序为:学生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学院审批、全校公示、制表发放、回访调查、监督检查等。确保学生资助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精准。
第九条 加强学生资助经费管理。财务资产处确保从学院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5%下达学生奖助经费预算,根据各项资助评审结果,及时将资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学生工作处制订学生资助经费安排计划;各二级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十条 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效率。学生工作处和各二级学院,应切实确保学生资助经费的预算执行效率,认真做好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各项资助,将资助资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优秀学生的奖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奖助学金的实施进度。当年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全部使用,确有结余应转入下一年继续用于学生资助。
第四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10000元/生/年,按照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日照康养职业学院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6000元/生/年,按照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日照康养职业学院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评选。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6000元/生/年,按照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日照康养职业学院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评选。
第十四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5000元/生/年,按照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日照康养职业学院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评选。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2600~4800元/生/年,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700元,按照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额度,结合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人数及困难情况进行合理分档资助。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我院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0元/生/年。
第十七条 高校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对在我院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在校生中的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免除学费,免除学费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十八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我院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十九条 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对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实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五章 学院资助项目
第二十条 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向学院申请缓缴学费、住宿费,再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根据《日照康养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解决生活费问题。
第二十二条 特殊困难补助。学院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学生给予一次性发放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十三条 学院奖学金。根据《日照康养职业学院学生评优评先和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学院设立院长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等,奖励全日制在校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六章 社会奖助学项目
第二十四条 开拓社会奖助学项目。学院积极开拓社会奖助学项目,资助标准、条件等与出资方共同确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出资方提供的社会奖助学项目相关要求,组织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加强学生教育工作等。
第七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生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生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设立工作核查回访机制。学生工作处组织各二级学院相关人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学生工作处和各二级学院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情况、受资助情况等进行回访核实。
第二十八条 诚信教育。各二级学院 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如实填写资助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失信惩戒。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结果,收回资助资金,按照《日照康养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信息保密原则。全体学生资助工作人员须对申请资助学生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保密,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保护受助学生尊严。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失信惩戒。在资助工作过程中,全体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情况,由学生工作处和各二级学院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监察部门根据党纪法规给予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有关部门及其领导实施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